國立清華大學工學院學士班學生海外經驗學習實施辦法
107年11月21日 107學年度工學院學士班第一次班務會議通過
1. 工學院學士班(以下簡稱本班)為強化學生走向世界、提升眼界,藉以加強學生國際意識和製造學生多元化國際交流的機會,及培養獨立、溝通協調、團隊合作、問題解決、找尋資源等能力,特訂定本實施辦法。
2. 為順利推動學生海外經驗學習業務,應成立本班之「學生海外經驗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學輔會),以本班班主任擔任主要召集人,並由執行副班主任以及化工、動機、材料和工工四領域導師各推派一人擔任主要委員,學生代表由本班系學會推舉一人參與討論,但不參與決議。討論項目如下:
- 審查學生海外經驗學習規劃申請。
- 審核學生海外經驗學習成果。
- 協助組成輔導關懷學生團隊。
- 規劃學生海外經驗輔導相關事務。
3. 海外經驗學習方向由學生自行規劃訂定,惟內容須符合以下原則:
- 台灣以外區域之大學或企業進行至少3週以上之短期研修或實習。
- 參與台灣以外區域的相關領域具代表性之國際研討會或競賽,並獲得補助。
- 海外服務學習經驗至少3週以上。
- 在學期間海外姊妹校學期/學年交換。
- 其他(須向本班學輔會提出申請)
4. 為培養學生蒐集資訊及開發資源之能力,學生海外經驗學習過程須由學生自行找尋資源進行。針對弱勢生,本班將另訂相關獎助辦法,或引導其他相關資源協助。
5. 為讓學生具有一定的先備知識、降低不安全感,本班學輔會將邀請教師及學生組成輔導團隊定期關心輔導學生的學習規劃,並辦理說明會、分享會及安全講習會等。
6. 學生之義務
- 參與說明會及安全講習會。
- 於期限內提供規劃書向學輔會申請審核。
- 於期限內繳交成果報告書。
- 學生海外經驗學習前,須繳交家長同意具結書,除應辦理學生平安保險外,並依學生意願加辦海外意外保險。
7. 針對申請過程不順利之學生,必須在大四下學期向委員會提出申請豁免,並須附上被拒絕至少六次之證明方可申請。計畫延畢之學生亦須此時回報本班個人規劃。
8. 海外研修或實習若涉及學分採認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9. 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0. 本要點經班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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