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105學年度弱勢助學計畫學生就學補助事宜
一、 申請「弱勢助學計畫學生就學補助」者,其補助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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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收入 |
補助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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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距 |
家庭年收入 |
公立大專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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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級 |
30萬以下 |
16,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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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級 |
超過30萬~40萬以下 |
1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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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 級 |
超過40萬~50萬以下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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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 級 |
超過50萬~60萬以下 |
7,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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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 級 |
超過60萬~70萬以下 |
5,000 |
二、 依據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計畫,申請資格如下: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應符合下列情事:
1. 家庭年所得低於新臺幣70萬元。
2.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低於新臺幣2萬元。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函報本部專案審核認定,惟前開存款本金不得逾新臺幣100萬元。
3. 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低於新臺幣650萬元。
4.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高於60分。
5. 申請本學期教育部學雜費減免者,無法申請。
6. 學生在上學期中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下學期中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7. 本助學金的補助在同一教育階段以一次為限,如大一、大二、大三、大四各一次,大學部以大四為限、碩士班以碩四為限、博士班以博七為限。
三、 辦理方式與繳驗證件:
1. 申請表(請上校務資訊系統https://www.ccxp.nthu.edu.tw/ccxp/INQUIRE/填寫後列印)。
2. 戶籍謄本正本(最近三個月內之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家庭經濟條件應計列人口(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故須繳交前開應列計人口之資料。
3. 前一學期成績單(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四、 辦理方式:網路申請自105年10月1日起至10月7日止。統一收件時間為10月3至7日止,於上班時間,攜帶繳驗證件至生輔組繳交資料。
清華大學 生活輔導組 承辦人:張教官,分機36666

